我省构建权责清晰便捷高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体系
【发布时间】:2022-07-11
阅读次数: 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效率,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包括审批要求、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服务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标志着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体系进一步得到了优化。主要体现了六个方面特点:
一是分级审批更加明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级环评审批目录,目录内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目录外的下放至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对市州和县级管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执行同级审批规定。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市州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是权限下放更加合理。对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目录内省级管理建设项目,环评由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由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不得再次委托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三是审批程序更加规范。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实行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法实行备案管理。
四是服务措施更加优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持续精简环评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实行“一网通办”,审批信息共享共用。
五是审批要求更加严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建设项目环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不予审批的情形,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两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六是监督指导更加有力。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情况的抽查检查,保障审批工作质量。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审批决定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