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札|带委托人走出民间借贷纠纷的围城
【发布时间】: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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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23年4月10日,由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原告诉称,2022年4月4日至4月17日期间,被告多次以生产、生活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9万元,承诺于2022年6月9日还款,期间被告先后还款5.4万元,剩余款项未还。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剩余借款13.6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办案过程:
接受本案被告杨某某的委托后,承办律师武红律师、黄蓉律师第一时间与杨某某沟通,对这起看似事实简单、清楚的案件脉络重新进行了梳理,本案实际情况为:
原告郭某某与委托人杨某某、被告尚某的女友系同事关系,平时,尚某的女友消费较高,所穿所用皆是名牌,其与杨某某聊天过程中,杨某某了解到,尚某一直从事房产和车辆的“资金过桥”,收入不菲。于是,杨某某向尚某出借款项挣取利息。郭某某见状,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杨某某也向尚某多次出借款项共计19万元,尚某通过杨某某向郭某支付利息5万余元。承办律师了解到,本案的借款周期短,每次不会超过10天;利息高,10天左右的借款期间利息就高达本金的10%左右。
承办律师马上意识到,本案显然不是原告诉称的那么简单,于是,详细了解了本案《欠条》的形成过程、每次借款后本息的偿还方式、逾期还款后尚某是如何解释的等问题。不出承办律师所料,借款初期,尚某一直可以按约定的时间、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同时称其仍有“资金过桥”的项目需要垫资,杨某某、郭某某见状,便继续将本金借给尚某,或者本息凑整继续借给尚某,借款金额越滚越高。
2022年春节前后,尚某开始以各种理由不再支付利息,并给郭某某、杨某某出示其所谓的房产和车辆“资金过桥”的合同,杨某某只是一个保险公司的普通客户经理,经济能力有限,便不再向尚某出借,并提醒郭某某等尚某偿还本金后再做打算。郭某某为赚取高额利息,不听劝阻,继续向尚某出借款项。
2022年4月4日,尚某向郭某某出具《欠条》,郭某某以杨某某是介绍人为由,要求杨某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后来,尚某拒不还款,致使纠纷发生。
案件难点:
本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如本案涉及到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能否排除委托人杨某某?
为解决案件难点,承办律师从如下几个问题入手:
什么是“资金过桥”?
“资金过桥”是指过桥贷款,是一种短期资金的通融,借款期限相对比较短,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通过过桥资金,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代替过桥资金。以银行为例,银行在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等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贷款。当自有资金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为避免逾期,就需要拆借外部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由此,催生出过桥贷款的市场。
什么是个人垫资过桥?
个人为他人垫资过桥,实际上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查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重点审查两个问题:
一、双方是否有具有借款合意;
二、出借方是否有支付凭证。
本案中,郭某某虽然向法庭提交了由尚某出具的《欠条》,并能够提供三方之间的转款凭证,但,经法庭审理查明:系郭某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杨某某向尚某多次出借款项共计19万元,尚某通过杨某某向郭某某支付利息,按出借金额和时间计算,年利率达200-300%,利息就支付了57500元。又查明:尚某还通过杨某某以同样方式向多人借款,尚某和杨某某之间的转账高达数百笔,涉及金额186万余元,借款本金均未偿还。郭某某与尚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无借款的合意显然不能成立,委托人杨某某的保证责任也就无从谈起了,尚某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关于委托人杨某某的保证责任的排除问题,不再赘述。详见(观若释法 | 保证人的抗辩权体系)。
至此,承办律师已经带委托人杨某某走出了借款纠纷的困扰。可是,通过杨某某向尚某借款的亲朋好友仍然对其不依不饶,认为是杨某某骗了他们的钱。
承办律师继续对杨某某是否涉及经济犯罪进行研判,承办律师认为:一方面,杨某某只是帮郭某某等人向尚某转账、支付利息,并未从中获利,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杨某某本人也是被害人之一;另一方面,杨某某与尚某之间,也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尚某应当对其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尚某未提供其借款的具体用途和获利情况,向出借人承诺超出法律容许数十倍乃至百倍的高额利率,明显违背经济规律,以先支付利息的方法,诱骗出借人继续出借资金,又在同一时期内向多人借款,将借来的部分用于支付利息,“拆东墙补西墙”,不具有还款能力。尚某在郭某某索要借款之时出具了借条,以合法形式作为犯罪手段,实则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困扰了委托人杨某某近两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告一段落。律师提醒,作为出借方,不能确认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不能借!面对借款方的高息承诺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能借!
案例来源: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