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工伤职工真心付出 为公平正义不懈努力

【发布时间】: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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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法:申请仲裁

指派单位: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承办单位: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承办人:许正华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纠纷

 

            为工伤职工真心付出  为公平正义不懈努力

案情概要

工伤职工陈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系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哈拉直沟乡某村村民。

2021年4月19日陈某某离开乡村进城务工,应聘就职于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岗位钢筋工。2021年8月8日16时许,其在公司位于城东区某项目—43号楼幼儿园施工现场从事地梁钢筋绑扎作业时,从高处坠落导致脾脏破裂和胰尾挫伤。经公司申请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先后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鉴定结论书》。《工伤认定书决定书》认定,陈某某因工负伤。初次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无护理依赖。陈某某受伤后在住院治疗、康复27天。在此前后,公司转付社保部门支付的三笔费用,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299元,伙食费270元,医疗费20832.70元。但停工留薪工资29496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351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299元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1603元,经私下多次协商未果。

2023年春节过后一天,陈某某拄着拐杖在家人陪伴下来到青海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大厅寻求法律援助,经工作人员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立即办理手续并指派该中心律师许正华承办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此案须经先行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诉至法院。进入仲裁程序后,经仲裁员从中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前向申请人陈某某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000元;

二、劳动合同解除后社保部门支付给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299元自被申请人收到此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得截留。

调解协议生效乃至支付期限超期后,被申请人言而无信,陈某某与公司多次联系未果,后与援助律师前往公司催要,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公司账户现已冻结,回家稍等一周内支付。”陈某某回家又等了一月后仍无消息。一天深夜,陈某某拨通了援助律师的电话,向律师诉说了公司食言给自己带来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失。请求律师再次陪同其去公司要钱。通话后的次日上午,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由承办律师递交到城东区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两日内执行案款全部到位。陈某某收到案款181299元后,激动不已,于2023年10月25日携家人来到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将一面“为民请命 功德无量”的锦旗送给了中心,以此感恩中国共产党,感恩人民政府,感谢承办律师的真心付出。

案件点评此类案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受伤职工在单位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的。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积极主动为伤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这种情况下便于维权;

二是伤者入职后工作时间短,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直接证据,单位拒不配合,现场目击证人往往与单位有从属关系,碍于种种顾虑不愿出面作证,这种情况下法援律师为受伤职工维权尚有一定难度,如果工伤认定不了,只能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要依法确定受伤职工的工资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受伤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或缴费工资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能确定的,可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四是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如下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以下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