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启动
【发布时间】:2024-10-18
阅读次数: 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加快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要求,青海省人社厅于近日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了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一、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一)优化评价标准
落实破“四唯”立“新标”要求,结合职称评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分类完善、修订职称评价标准,推动形成相对固定、管长远的职称评价标准,积极构建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潜心钻研、深耕业务。
2024年,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已分别完成自然科学研究、自然资源工程、中小学、中职教师系列评价标准修订工作,职称评审执行新制定的评价标准。
(二)动态调整评审专业
在职称系列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对职称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拓展优化,进一步畅通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1.在经济系列中新增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与同行评议相结合方式进行,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评价标准、负责组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组织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新增技术经纪人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2.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探索将发展态势好、从业人员较多、人才需求量多的专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新设科学传播、非医疗机构药学专业,启动新职业专业职称评审。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由省科协制定评价标准、组建评委会;非医疗机构药学职称评审,由省市场监管局制定评价标准、组建评委会。
(三)加大重点领域人才支持力度
积极推进职称评审与重点产业发展有序衔接,鼓励行业部门结合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产业发展需要设立特色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逐步实现“一产一策”。落实《青海省集聚绿色算力人才的十条措施》(青办字〔2024〕65号),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进一步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制定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及时评价,坚持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识别人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和评审工作通知另行印发。
(四)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为用人单位“松绑”。对青海理工学院、青海职业技术大学下放高教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支持青海职业技术大学自主开展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两所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单位评价标准,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
新制定的评价标准,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经本单位党委会专题研究后,将起草说明、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等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2.优化继续教育政策,为专业技术人员“减负”。从2024年起,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学时由每年45学时调整为30学时,避免“交叉学”“重复学”。继续教育专业课程学时及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4〕192号)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提升管理效能。职称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组织评审、监督管理、审批(备案)全流程各环节工作按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执行。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性、严肃性。
4.加强职称评审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清单式管理,面向社会公开公布(附件4)。加大民营企业服务力度,全省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一律向评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开放。民营企业注册地所在各县(区、市、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职称申报账户,指导民营企业为职称申报人员建立个人申报账户。鼓励民营企业自主建立职称晋升激励机制,将职称评审结果与职务晋升、绩效、薪酬待遇等挂钩。
(五)持续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
1.做好人才跨地区流动职称确认服务工作。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原取得的职称系列一致的工作,其在外省、原单位取得的全省统一使用的、中央部委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核验、确认后,可在我省用于申报原系列高一层级职称。
对持上述职称证书在我省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本着“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可由用人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申报程序,结合证书原件及相关批文材料、系统网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信息查询记录系统网址:https://www.12333.gov.cn/shiro-cas)等进行核验,并对核验真实性负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依规协助办理。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的职称不再办理重新确认手续。重新确认在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劳动(人事)关系后办理。
2.推动职称评审信息资源共享。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持续做好历年职称证书信息历史数据归集、填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依托我省职称评审系统及时填报信息,为实现职称评审信息查验和省内共享、跨省互联互通提供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