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政惠民政策百问百答(居家养老)

【发布时间】: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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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哪些老年人可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答:具有本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一)年满80周岁的社会老年人。80周岁以上的社会老年人,经老年人生活能力综合评估,根据完全自理、轻度、中度、重度的失能等级,补贴标准分类实施,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60元、70元、90元、120元的标准分别给予补贴。

  (二)年满60周岁的困难老年人。经老年人生活能力综合评估,根据完全自理、轻度、中度、重度的失能等级,补贴标准分类实施,对年满60周岁困难老年人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50元、160元、180元、210元的标准分别给予补贴。

  (1)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即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即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3)重点优抚对象。①“三属”(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与病故军人遗属);②“三红”(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③残疾军人;④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⑤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享受其他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策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吗?

  答:享受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社会救助“物质+服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等补贴政策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

  3.如何申报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答: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可自愿到村(社区)民委员会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村(社区)民委员会也可主动上门帮助老年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由具体承接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签订协议,选派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