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青海省生态环保铁军纪律规定十二条》

【发布时间】: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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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扛牢守护“中华水塔”重大政治责任,规范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履职行为,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青海生态环保铁军,严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制定出台《青海省生态环保铁军纪律规定十二条》。纪律规定紧扣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突出问题,提出“严禁履职缺位、严禁通风报信、严禁刁难企业、严禁推销环保产品、严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严禁转嫁费用、严禁干扰监测数据、严禁干预案件办理、严禁信访办理敷衍塞责、严禁违规干预项目资金分配、严禁八小时以外行为失范”等十二条禁止性条款,对全省生态环保铁军的纪律作风和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并强调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规定,切实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请广大干部群众通过以下方式积极参与对省政务服务大厅生态环境窗口人员监督。

 

方式一:电话举报:0971-8180433、8176616、8172384;

 

方式二:网络举报:sthjtjgjw2023@163.com;

 

方式三:来信来访:省纪委监委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或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机关纪委,地址: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116号,邮政编码8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