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提交 八地通用——沿黄八省区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跨区域互通互认

【发布时间】: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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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服务构建黄河流域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近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宁夏等沿黄七省区市场监管部门印发《沿黄八省区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跨区域互通互认工作方案》,以“一盘棋”思维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自7月1日起实行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跨区域互通互认,优化黄河流域外商投资环境,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和获得感。

  《方案》明确,已在沿黄八省(区)依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地区)投资者,再次在沿黄八省(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后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或进行股权出质登记的,符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未标注限用区域等规定条件的,填写《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通互认申请书》并承诺不存在不适用情形后,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持加盖已投资企业所属登记机关档案查询章的外国(地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在其他省(区)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此举打破了以往外国(地区)投资者每投资一地都需要重新公证认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做法,避免了重复公证认证,进而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指导我省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办事流程,确保《方案》确定的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进一步提升我省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