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发布时间】:2026-08-25
阅读次数: 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全省湿地资源保护,规范湿地占用管理程序,近日,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台印发《青海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从以下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分级管理,实现监管全覆盖。将管理范畴由省级重要湿地拓展至一般湿地,建立分级审核机制: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征求省级林草部门意见,占用一般湿地征求市(州)级林草部门意见。涉及国家重要湿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河湖范围内湿地同步落实水利部门管理要求,对已取得自然保护地准入许可的项目,无需重复办理湿地占用相关手续,切实减轻办事负担。
二是有保有禁,实行准入分类管控。涉湿项目应当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允许科研、生态修复、民生公共事业及基础设施项目;从严管控商业服务、物流仓储、旅游开发等经营性项目;明令禁止房地产开发、度假村、高尔夫球场以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湿地,从准入源头守住湿地生态保护底线。
三是全程监管,压实湿地保护责任。明确临时占用湿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且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应当结合区域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质量相当的湿地,不具备恢复重建条件的,依据《青海省湿地恢复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足额征缴湿地恢复费。对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及抢救性考古发掘等紧急情形可先行占用,事后6个月内补办手续。针对未批先建且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严格执行“先依法查处、后补办手续”,坚决杜绝以手续补办替代生态违法惩戒。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青海省一般湿地占用管理的规则空白,将进一步健全全省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各类湿地占用行为。下一步,省林草局将持续开展政策培训和解读,推动《办法》各项规定落地见效,切实筑牢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